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366号
原告杨凤玲,住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仁爱喜来健医疗器械经营部。
经营者:张仁吉,男,1972年生,朝族,住址同上。
被告金明姬(张仁吉妻子)。
原告杨凤玲与被告德惠市仁爱喜来健医疗器械经营部、金明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凤玲诉称,被告张仁吉在经营德惠市仁爱喜来健医疗器械经营部期间,从原告处借款11万元。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现已被公安机关羁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凤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返还原告1250元。邮寄费72元,返还原告72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晶慧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成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