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478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150元。
审 判 长 卢清贵
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
人民陪审员 李景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邵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