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1374号
原告曲国丰,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王彦吉,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王海涛,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国丰诉被告王彦吉、王海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曲国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返还原告64元。剩余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清贵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邵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