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德民初字第53号
原告初国田,男,1949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大房身镇北卡路村4组。
被告陈恩三,男,1973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德惠市西六道街三角绿地楼。
被告李丽,女,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初国田与被告陈恩三、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清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分别在2009年8月21日借款2万元,2009年4月8日借款1万元,2009年11月30日借款1万元,2009年4月15日借款3万元,2009年5月9日借款2万元,欠上一年利息4800元,2009年6月16日借款5200元。以上是二被告借原告的本金共计95200元,约定借款年利率1.5分,欠2009年5月9日借款2万元上一年的利息4800元。在原、被告借贷往来中,在2013年二被告偿还3万元。其中2.5万元不在原告本次起诉的范围内,5000元在本次起诉范围内。
二被告辩称,所诉属实,但我们现在无能力一次性偿还该欠款。我们计划每年偿还原告4500元。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分别在2009年8月21日借款2万元,2009年4月8日借款1万元,2009年11月30日借款1万元,2009年4月15日借款3万元,2009年5月9日借款2万元,欠上一年利息4800元,2009年6月16日借款5200元。以上是二被告借原告的本金共计95200元,约定借款年利率1.5分,欠2009年5月9日借款2万元上一年的利息4800元。在原、被告借贷往来中,在2013年二被告偿还3万元。其中2.5万元不在原告本次起诉的范围内,5000元在本次起诉范围内。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二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本金95200元,对约定的利率、还款时间也没有异议。对欠利息4800元也没有异议。由此可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为债权人,二被告为债务人。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属违约行为。原告主张偿还借款本金90200元及利息,以及偿还利息48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恩三、李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初国田借款本金90200元,并从每笔借款之日起,至付清止,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给付利息;另给付所欠利息4800元。
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2300元,返还原告1150元,另115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清贵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