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8:48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2928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尹某某,男,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4年6月17日开庭审理,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及邮寄送达费54.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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