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艳与谭文涛、张艳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8:48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5659号

原告张晓艳,住德惠市。

被告谭文涛,住德惠市。

被告张艳才,成年人,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艳与被告谭文涛、张艳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现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元,返还原告。邮寄费108元使用36元,返还原告72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晶慧

二O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姜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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