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运江与德惠市公园管理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6-07-17 18:48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德民初字第4809号

原告王运江,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邢真树,住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公园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丛向东,主任。

原告王运江与被告德惠市公园管理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晶慧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邢真树、被告法定代表人丛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被告临时雇佣原告干公园零活,2005年2月4日原告与被告经核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5500元

未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55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单位欠原告劳务费。原告与被告间欠款是劳务费还是承包工程款以及工资款不清,没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2004年德惠市公园承建,原告做为临时工,在被告处铺设院内路面、维修等。现原告以2005年2月4日原告与被告经核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5500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5500元及利息。以上事实,原告提供德惠市公园帐薄使用登记表、移交帐薄登记表、分户帐、财务交接书等复印件做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5500元及利息,未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5500元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运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72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晶慧

二O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姜成龙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