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074号
原告张远志,男,195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胜利街城东委4组。
被告祝登喜,男,195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红旗委13组。
原告张远志诉被告祝登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返还原告25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
审 判 长 马晶慧
审 判 员 李 东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成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