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臣与张玉坤、门洪波、宋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8:47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2962号

原告张海臣,现住德惠市。

被告张玉坤,住德惠市。

被告门洪波,住德惠市。

被告宋光杰,43岁,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臣与张玉坤、门洪波、宋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三被告现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返还原告1350元,邮寄送达费144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晶慧

审 判 员  李 东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O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姜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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