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317号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云霄。
被告王云武,男,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云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卢清贵
二○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 军
(2015)德民初字第5317号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云霄。
被告王云武,男,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云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卢清贵
二○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