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慧与马维鹏、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8:35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701号

原告李文慧,住榆树市。

被告马维鹏,住德惠市。

被告刘丽,45岁。被告荣继宝,男,42岁,住德惠市和平路景观小区。

原告李文慧与被告马维鹏、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慧起诉,应提供二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现原告不能提供准确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属于被告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系缓交,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晶慧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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