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701号
原告李文慧,住榆树市。
被告马维鹏,住德惠市。
被告刘丽,45岁。被告荣继宝,男,42岁,住德惠市和平路景观小区。
原告李文慧与被告马维鹏、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慧起诉,应提供二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现原告不能提供准确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属于被告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系缓交,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晶慧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成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