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096号
原告刘承荣,女,194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胜利街惠东委三组。
原告荣楠,女,198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元宝委7组。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荣菲,女,198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恩峰,男,197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胜利街。
被告高爱军,男,197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红旗委3组。
原告刘承荣、荣楠与被告王恩峰、高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原告承担406.5元。邮寄送达费108元返还原告。
审 判 长 马晶慧
审 判 员 李 东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成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