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420号
原告王某某,住德惠市。
被告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300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晶慧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成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