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9599号
原告孙某某,男,1986年3月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杨某某,女,198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4年11月12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因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及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