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广卿、佟桂琴与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平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8:21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广卿,男,汉族,现住辽源市西安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佟桂琴,女,汉族,现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元利,吉林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玉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月利,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姜平,男,汉族,现住辽源市龙山区。

上诉人陈广卿、佟桂琴因与被上诉人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辽源市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姜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2015)龙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经查,上诉人陈广卿对一审的诉讼并不知晓,也从未委托过周仕英代为其诉讼,一审委托代理手续虚假。二审时,陈广卿对周仕英的代理行为未予追认。故原审的诉讼程序剥夺了陈广卿的辩论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2015)龙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朱建勇

审判员  车全庆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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