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顺波农机具厂诉德惠市和平街农机制造厂返还原告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8:21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249号

原告舒兰市顺波农机具厂

经营者:陈立波,男,1973年5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北城街道北关委2组。

被告德惠市和平街农机制造厂。

经营者:杜景中,男,住德惠市和平光明农机制造厂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兰市顺波农机具厂诉被告德惠市和平街农机制造厂返还原告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500元。邮寄送达费7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马晶慧

审 判 员  李 东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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