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柏支行)与郗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8:21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9733号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柏支行)

负责人王锐,行长。

被告郗杨,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柏支行)与被告郗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晶慧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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