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德民初字第9393号
原告佟雅凤,女,195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李清贵,德惠市大青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荣福,男,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原告佟雅凤诉被告吕荣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立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雅凤的委托代理人李清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荣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3月份,我儿子曹贺与被告吕荣福妻子(二婚)的侄女李雨经媒人吕荣宝和孙立臣介绍相识,并于同年4月份未经政府登记同居。我经媒人之手给被告侄女过彩礼11万余元。婚后不久李雨突然离家出走,经我家人多方寻找,终于在2012年年末将李雨找到。我与媒人找到被告及其妻子,经多人参与理论,李雨与曹贺自愿解除同居关系,李雨同意返还彩礼,并说我的钱在被告吕荣福处。2013年1月份,吕荣福返还给我人民币50,000.00元,尚欠人民币7500.00元。吕荣福在2013年3月8日给我出具欠条一枚,该欠条有媒人吕荣宝和孙立臣签字为证,欠条约定2013年7月15日偿还。然而到期后,经我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我人民币75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一、欠条一枚,证实被告不当得利的金额;二、德惠市天台镇崔家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实原告与被告欠条上写的“佟亚凤”系一人。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儿子曹贺与被告吕荣福妻子(二婚)的侄女李雨经媒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12年4月份未经政府登记同居,后解除同居关系。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李雨告知原告,当初原告给李雨过的彩礼在被告处。后经原告索要,被告返还了部分彩礼款。因尚欠部分彩礼款,被告于2013年3月8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款金额为7500.00元的欠条一枚,约定2013年7月15日前偿还。但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此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由被告签名并按手印的欠条一枚、德惠市天台镇崔家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被告的亲属与原告之子解除同居关系后,被告无合法根据无故占有应返还给原告的彩礼款但其拒不返还,致使原告的利益受到了损失,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75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荣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佟雅凤人民币7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及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