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运库诉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8:20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民三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运库,男,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元利,吉林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玉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月利,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蒋运库因与被上诉人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2015)龙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2015)龙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成忠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王诣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宿宏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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