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8:2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966号

原告修某某,女, 1977年3月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03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因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并欠下不少外债,还经常对我实施打骂,致使我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判令两个子女归被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本院依据原告诉状中确认的被告李某某地址没有送达到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提供被告详细送达地址,原告未提供被告李某某详细送达地址,致使法律文书不能送达,属于被告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修增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及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