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彦、国春兰与宋卫东、李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8:2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9248号

原告王学彦,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原告国春兰,女,1972年1月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宋卫东,男,199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李洋,男,1989年8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德惠市,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姜桂洪,女,1968年7月16日,住德惠市天台镇小城子村小城子屯1组。

委托代理人王晓萍,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彦、国春兰诉被告宋卫东、李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彦、国春兰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学彦、国春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2.00元,返还二原告1166.00元,由二原告承担1166.00元;邮寄送达费108.00元,返还二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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