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中海,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辽县。
委托代理人佟桂梅,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男,1970年10月22日生,汉族。
上诉人李中海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4)东辽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中海、委托代理人佟桂梅,被上诉人陈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4)东辽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陈传冬
审判员 刘介平
审判员 夏秀芹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丽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