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中海与被上诉人陈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8:08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中海,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辽县。

委托代理人佟桂梅,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男,1970年10月22日生,汉族。

上诉人李中海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4)东辽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中海、委托代理人佟桂梅,被上诉人陈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4)东辽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陈传冬

审判员  刘介平

审判员  夏秀芹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丽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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