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立终字42号
上诉人董万忠,男,汉族,1947年7月16日生,农民,住东辽县。
上诉人董万忠因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不服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辽民立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董万忠上诉称,东辽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人民法院立案属于形式要件审查,而不能做实体上审查,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就认为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超越了形式审查范围,剥夺了公民的诉权,属于未审先定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其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诉讼请求交通赔偿金一案,原审法院认为1986年12月14日的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事故产生后,董万忠已与东辽县客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而不予受理不妥。是否超过起诉期限,需通过诉讼解决。在一审立案阶段上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立案审查形式要件,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董万忠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辽民立字第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东辽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大力
审 判 员 李恩林
代理审判员 肖翠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