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蔷诉宋全华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8:08

吉 林 省 辽 源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5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蔷,女,住东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全华,男,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上诉人张蔷因与被上诉人宋全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东丰县人民法院 (2015)东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要件是当事人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原告应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负证明责任,如果原告仅仅声明被告获得利益无合法根据,而被告提出反证致使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则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被上诉人宋全华自认上诉人张蔷是向其借款,而又以不当得利为诉讼理由,自相矛盾。上诉人张蔷主张其所得利益是被上诉人宋全华的赠与行为。

上诉人张蔷与被上诉人宋全华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法院应释明当事人以基础法律关系诉讼,并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丰县人民法院 (2015)东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成忠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王诣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宿宏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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