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元鸿诉王国俊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8:08

吉 林 省 辽 源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项元鸿,男,汉族,1960年11月24日生人,住东丰县东丰镇通山街三委五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俊,男,汉族,1981年9月23日生人,住东丰县大兴镇金凤村二组。

上诉人项元鸿因与被上诉人王国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丰县人民法院 (2015)东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丰县人民法院 (2015)东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成忠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王诣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宿宏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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