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三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佟树臣,男,汉族,农民,现住东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元利,吉林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玉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月利,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佟树臣因与被上诉人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辽源市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2015)龙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2015)龙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朱建勇
审判员 车全庆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