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8:07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辽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同上。

上诉人赵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某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邮寄费6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传冬

审判员  夏秀芹

审判员  刘介平

二O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丽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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