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继礼与辽源矿务局多种经营处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8:07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3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继礼,男,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委托代理人李冰霜,女,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系周继礼之妻。

委托代理人:牟启航,辽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矿务局多种经营处。

法定代表人赵春雨,该处处长。

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

上诉人周继礼因与被上诉人辽源矿务局多种经营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立案审查期间,因周继礼生活确有困难,本院批准其缓交上诉费,并限定了缓交期限。本案审理期间,本院通知周继礼在缓交期限截止前交纳上诉费,周继礼因无力交纳上诉费而自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继礼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车全庆

审判员  朱建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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