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曹红丽与被上诉人吴立全、吴洪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8:07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红丽,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立全,男,194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东辽县人,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洪勇,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

上诉人曹红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4)东辽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红丽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红丽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红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即1300元、邮寄费60元由上诉人曹红丽自愿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传冬

审判员  刘介平

审判员  夏秀芹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丽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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