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红丽,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立全,男,194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东辽县人,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洪勇,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
上诉人曹红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4)东辽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红丽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红丽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红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即1300元、邮寄费60元由上诉人曹红丽自愿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传冬
审判员 刘介平
审判员 夏秀芹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丽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