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申字第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贺诗武,男,汉族,1966年7月28日生,住辽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吉林银行辽源分行,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西宁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杨胜忠,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中央西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贺诗武因与被申请人吉林银行辽源分行、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辽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贺诗武申请再审称,贺诗武欠被申请人吉林银行辽源分行贷款350万元,在互负债务抵销后,贺诗武只欠被申请人吉林银行辽源分行贷款100万元及利息,故一审判决遗漏证据,不具客观性、公正性,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启动再审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贺诗武的再审申请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贺诗武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王成忠
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