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贺诗武与被申请人吉林银行辽源分行、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8:07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申字第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贺诗武,男,汉族,1966年7月28日生,住辽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吉林银行辽源分行,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西宁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杨胜忠,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中央西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贺诗武因与被申请人吉林银行辽源分行、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辽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贺诗武申请再审称,贺诗武欠被申请人吉林银行辽源分行贷款350万元,在互负债务抵销后,贺诗武只欠被申请人吉林银行辽源分行贷款100万元及利息,故一审判决遗漏证据,不具客观性、公正性,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启动再审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贺诗武的再审申请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贺诗武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王成忠

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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