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群与吴立俊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8:06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群,男,汉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森德木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立俊,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

上诉人王群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群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群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358元,减半收取3679元,由上诉人王群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瑛华

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

代理审判员  方永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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