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爽与被上诉人纪嘉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8:06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爽。

法定代理人罗运良,男,1963年7月29日生,满族,农民,住东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纪嘉旭。

法定代理人纪云立,男,1946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东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旭。

法定代理人徐久红,女,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东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传伟。

法定代理人闫雪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贺。

法定代理人赵万秋,男,1969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东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伟。

法定代理人张程玉,男,1962年3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东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靖博。

法定代理人苏立春,男,1979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东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新勃。

法定代理人梁文香,女,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东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丰镇仁合学校,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勤俭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李金录,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于海生,系该校副校长。

上诉人罗爽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爽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爽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192.00元,减半收取计1596.00元、邮寄费60元,由上诉人罗爽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传冬

审判员  夏秀芹

审判员  刘介平

二O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丽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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