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爽。
法定代理人罗运良,男,1963年7月29日生,满族,农民,住东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纪嘉旭。
法定代理人纪云立,男,1946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东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旭。
法定代理人徐久红,女,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东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传伟。
法定代理人闫雪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贺。
法定代理人赵万秋,男,1969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东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伟。
法定代理人张程玉,男,1962年3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东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靖博。
法定代理人苏立春,男,1979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东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新勃。
法定代理人梁文香,女,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东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丰镇仁合学校,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勤俭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李金录,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于海生,系该校副校长。
上诉人罗爽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爽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爽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192.00元,减半收取计1596.00元、邮寄费60元,由上诉人罗爽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传冬
审判员 夏秀芹
审判员 刘介平
二O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丽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