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2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显辉,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代理人:姜汉平,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淑凤,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代理人:荆卫华,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荣显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10元,由退还上诉人荣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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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朱瑛华
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
代理审判员 杨鸿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