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51号
申请人:南铁龙,男,汉族,1970年2月13日生,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珠北环五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7002130014。
申请人:陈兵,男,汉族,1979年12月12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联安六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7912120077。
委托代理人:陈洪祥,男,汉族,1955年5月22日生,职员,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联安六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5505220012。
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了南铁龙、陈兵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南铁龙、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2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张淑荣2015年4月7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南铁龙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南铁龙、陈兵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51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