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靖民保字第13号
申请人(诉讼代表):高庆和,男,汉族,1974年9月18日,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三道湖镇太平村太平屯,公民身份号码220622197409185519,电话:15944932801。
申请人(诉讼代表):胡春丽,女,汉族,1963年3月21日,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三道湖镇太平村太平屯,公民身份号码220622196303215527,电话:15944932801。
申请人(诉讼代表):刘爱玲,女,汉族,1979年11月21日,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金盛元小区3#楼1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220622197911210046,电话:13704397141。
申请人(诉讼代表):赵立超,男,汉族,1989年1月3日,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永安委四组,公民身份号码220622198901030038,电话:18743955522。
被申请人: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河南街。
法定代表人:田少君,男,系总经理。
申请人(诉讼代表)高庆和、胡春丽、刘爱玲、赵立超与被申请人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诉讼代表)高庆和、胡春丽、刘爱玲、赵立超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开发的坐落于靖宇镇蒙江河堤生态小区的总面积167281.64平方米楼房,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诉讼代表)高庆和、胡春丽、刘爱玲、赵立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靖宇镇蒙江河堤生态小区开发建筑的1#楼、2#楼(商铺、住宅建筑面积39310㎡)、3#楼(商铺建筑面积1943.24㎡、住宅建筑面积8144.53㎡)、4#楼(商铺建筑面积1805.24㎡、住宅建筑面积8349.37㎡)、5#楼(商铺建筑面积1954.24㎡、住宅建筑面积8498.39㎡)、6#楼(商铺建筑面积2163.04㎡、住宅建筑面积8622.85㎡)、7#楼(商铺建筑面积1592㎡、住宅建筑面积6525.94㎡)、8#楼(住宅建筑面积7583.21㎡)、9#楼(住宅建筑面积7583.21㎡)、10#楼(住宅建筑面积2460.2㎡)、11#楼(住宅建筑面积2460.2㎡)、12#楼(商铺建筑面积1592㎡、住宅建筑面积6662.52㎡)、13#楼(住宅建筑面积5920.3㎡)、14#楼(住宅建筑面积4042.25㎡)、15#楼(住宅建筑面积1270.1㎡)、16#楼(住宅建筑面积1270.1㎡)、16-1#楼(住宅建筑面积1463.16㎡)、17#楼(住宅建筑面积6515.23㎡)、29#楼(住宅建筑面积3323.12㎡)、沿街1#楼(建筑面积2836㎡)、沿街2#楼(建筑面积2836㎡)、沿街3#楼(建筑面积992.5㎡)、四期1#楼(建筑面积3317.2㎡)、四期2#楼(建筑面积2982.5㎡)、四期3#楼(建筑面积5863㎡)、四期4#楼(建筑面积7400㎡),以上楼房总建筑面积合计167281.64㎡。
查封期间该楼房由被申请人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但不得进行买卖、抵押或者设定他项权利。
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张 静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