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志宏与被申请人徐东升、王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7 17:54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83号

申请人:周志宏,男,汉族,1971年8月7日生,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永吉街道解放大路南委317组。

申请人:徐东升,男,汉族,1969年11月16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联安委二组。

申请人:王芳,女,汉族,1971年6月7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联委委二组。

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了周志宏、徐东升、王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周志宏、徐东升、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18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徐东升、王芳于2015年8月22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周志宏借款人民币9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周志宏、徐东升、王芳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83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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