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浩铭,男,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代理人高杨,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然,男,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伟杰,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董书家,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浩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浩铭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浩铭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浩铭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王浩铭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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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朱瑛华
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
代理审判员 方永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