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铭与王然、袁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7 17:54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浩铭,男,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代理人高杨,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然,男,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伟杰,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董书家,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浩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浩铭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浩铭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浩铭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王浩铭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瑛华

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

代理审判员  方永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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