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洪文与被申请人谢兴宝、张自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7 17:53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75号

申请人:李洪文,男,汉族,1972年4月14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河南委九组。

申请人:谢兴宝,男,汉族,1967年9月16日生,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沿江乡直属委一组。

委托代理人:张自英,女,汉族,1968年5月5日生,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沿江乡直属委一组。

申请人:张自英,女,汉族,1968年5月5日生,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沿江乡直属委一组。

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了李洪文、谢兴宝、张自英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李洪文、谢兴宝、张自英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3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谢兴宝、张自英于2015年6月7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洪文借款人民币587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李洪文、谢兴宝、张自英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75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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