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75号
申请人:李洪文,男,汉族,1972年4月14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河南委九组。
申请人:谢兴宝,男,汉族,1967年9月16日生,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沿江乡直属委一组。
委托代理人:张自英,女,汉族,1968年5月5日生,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沿江乡直属委一组。
申请人:张自英,女,汉族,1968年5月5日生,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沿江乡直属委一组。
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了李洪文、谢兴宝、张自英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李洪文、谢兴宝、张自英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3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谢兴宝、张自英于2015年6月7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洪文借款人民币587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李洪文、谢兴宝、张自英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75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