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92号
申请人:曲兆春,男,汉族,1962年2月7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联合委三组。
申请人:段玉芹,女,汉族,1938年11月26日生,住所地靖宇县蒙江乡靖林委一组。
申请人:曲明艳,女,汉族,1964年9月28日生,住所地靖宇县蒙江乡靖林委十组。
申请人:曲明芳,女,汉族,1970年3月17日生,住所地靖宇县蒙江乡靖林委十组。
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了曲兆春、段玉芹、曲明艳、曲明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曲兆春、段玉芹、曲明艳、曲明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于2015年7月7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位于靖宇县西苑小区5栋9单元101号58.57平方米商品楼归被申请人曲兆春单独所有,协议签订之日起被申请人曲兆春对该栋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曲兆春、段玉芹、曲明艳、曲明芳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92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