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79号
申请人:钟美玲,女,汉族,1986年11月23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珠江委二组。
申请人:赵桂琴,女,汉族,1963年10月23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保安村。
申请人:钟鸣,男,汉族,1998年3月2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保安村。
法定代理人:赵桂琴,女,汉族,1963年10月23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保安村。
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了钟美玲、赵桂琴、钟鸣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钟美玲、赵桂琴、钟鸣所有权确认纠纷,于2015年6月10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位于靖宇县靖宇镇水域荣城小区2栋6单元501室80.36平方米商品楼归被申请人钟鸣单独所有,协议签订之日起被申请人钟鸣对该栋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位于靖宇县靖宇镇水域荣城小区8栋2单元302室56.15平方米商品楼归申请人钟美玲单独所有,协议签订之日起申请人钟美玲对该栋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钟美玲、赵桂琴、钟鸣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79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