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美玲、赵桂琴与被申请人钟鸣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7 17:53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79号

申请人:钟美玲,女,汉族,1986年11月23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珠江委二组。

申请人:赵桂琴,女,汉族,1963年10月23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保安村。

申请人:钟鸣,男,汉族,1998年3月2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保安村。

法定代理人:赵桂琴,女,汉族,1963年10月23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保安村。

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了钟美玲、赵桂琴、钟鸣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钟美玲、赵桂琴、钟鸣所有权确认纠纷,于2015年6月10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位于靖宇县靖宇镇水域荣城小区2栋6单元501室80.36平方米商品楼归被申请人钟鸣单独所有,协议签订之日起被申请人钟鸣对该栋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位于靖宇县靖宇镇水域荣城小区8栋2单元302室56.15平方米商品楼归申请人钟美玲单独所有,协议签订之日起申请人钟美玲对该栋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钟美玲、赵桂琴、钟鸣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79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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