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保字第20号
申请人:张亮,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
被申请人:靖宇县富民肉牛繁育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龙泉镇。
法定代表人:修玉春,系经理。
申请人张亮诉被申请人靖宇县富民肉牛繁育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张亮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靖宇县富民肉牛繁育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靖宇县龙泉镇建筑面积4648.88平方米办公用房(靖宇县房权证龙泉镇字第00036601号、靖宇县房权证龙泉镇字第00036599号、靖宇县房权证龙泉镇字第00036600号、靖宇县房权证龙泉镇字第00021342号、靖宇县房权证龙泉镇字第00036602号、靖宇县房权证龙泉镇字第00033006号、靖宇县房权证龙泉镇字第00036598号、靖宇县房权证龙泉镇字第00031601号),并提供壹佰万元担保金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被申请人靖宇县富民肉牛繁育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靖宇县龙泉镇建筑面积4648.88平方米办公用房(靖宇县房权证龙泉镇字第00036601号、靖宇县房权证龙泉镇字第00036599号、靖宇县房权证龙泉镇字第00036600号、靖宇县房权证龙泉镇字第00021342号、靖宇县房权证龙泉镇字第00036602号、靖宇县房权证龙泉镇字第00033006号、靖宇县房权证龙泉镇字第00036598号、靖宇县房权证龙泉镇字第00031601号)。
2、冻结申请人张亮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17000870001503317)的存款100万元。
查封期间的上述房屋由所有权人负责保管、使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或者设定其他权利。
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