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86号
申请人:潘爱辉,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国防委五组。
申请人:王建军,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靖安委九组。
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了潘爱辉、王建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潘爱辉、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30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王建军于2015年7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潘爱辉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潘爱辉、王建军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86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