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59号
申请人:杜礼祥,男,汉族,1964年2月3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保安村三组。
申请人:徐海,女,汉族,1977年5月25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蒙江乡二参委一组。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了杜礼祥、徐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杜礼祥、徐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22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徐海所有的吉F5T982出租车的维修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2、申请人杜礼祥此次车祸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一切费用,由保险公司在其责任范围内成都哪,多余的部分油气自行承担;
3、申请人杜礼祥和被申请人徐海均放弃向对方主张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杜礼祥、徐海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59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