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庆海与被申请人王恩东、徐建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7 17:53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85号

申 请 人:李庆海,男,汉族,1969年10月27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二组。

被申请人:王恩东,男,汉族,1970年7月14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联合委四组。

被申请人:徐建丽,女,汉族,1973年5月8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联安委一组。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了李庆海、王恩东、徐建丽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李庆海、王恩东、徐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29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王恩东、徐建丽于2015年7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庆海借款人民币165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李庆海、王恩东、徐建丽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85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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