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85号
申 请 人:李庆海,男,汉族,1969年10月27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二组。
被申请人:王恩东,男,汉族,1970年7月14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联合委四组。
被申请人:徐建丽,女,汉族,1973年5月8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联安委一组。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了李庆海、王恩东、徐建丽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李庆海、王恩东、徐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29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王恩东、徐建丽于2015年7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庆海借款人民币165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李庆海、王恩东、徐建丽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85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