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靖民保字第17号
申请人:靖宇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新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瑞发,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茁,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新华路8号,公民身份号码220622196512250038,联系电话13704397268。
被申请人:郭俊峰,男, 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长江委四组,公民身份号码220622196508100010,联系电话:13324493333。
申请人靖宇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靖宇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郭俊峰所有的位于亿峰木业院内东边库4cm×7cm小方296m3;1号库(由东至西院内东南左侧部分60板及右侧部分4×8和4×3小方)244.8 m3、2号库(院内正南60板)121.3 m3、3号库(院内西南混合板材)826.2 m3、4号库(院内西侧混合板材512 m3、北库混合板材72 m3,共计2072.3 m3板材,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靖宇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其提供的担保物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郭俊峰所有的位于亿峰木业院内东边库4cm×7cm小方296m3;1号库(由东至西院内东南左侧部分60板及右侧部分4×8和4×3小方)244.8 m3、2号库(院内正南60板)121.3 m3、3号库(院内西南混合板材)826.2 m3、4号库(院内西侧混合板材512 m3、北库混合板材72 m3,共计2072.3 m3板材。
对申请人靖宇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的吉F5D199号、吉F5D789号小型越野客车和吉林省垠泰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五道街商业用房161.48平方米(房权证靖宇镇字第00036931号)及现金20万元予以查封。
以上财产在查封期间由所有权人负责保管的使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或者设定其他权利
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