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确字第33号
申请人:周旭,男,汉族,1982年2月7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申请人:姜霞,女,汉族,1973年6月9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申请人:郭继发,男,汉族,1971年5月1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了周旭、姜霞、郭继发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周旭与姜霞、郭继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10月27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郭继发、姜霞将位于靖宇大街南蒙江河堤生态小区3号楼000207室出售给申请人周旭,被申请人郭继发、姜霞于2014年10月30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申请人周旭单独所有;
2、被申请人郭继发、姜霞协助申请人周旭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申请人周旭负责更名过户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周旭与郭继发、姜霞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4)039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