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19号
申请人:金喜华,女,汉族,1956年2月18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五金胡同。
申请人:陈宏颖,女,汉族,1989年3月5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联合委五组。
申请人:赵力莉,女,满族,1980年7月20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珠江委六组。
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了金喜华、陈宏颖、赵力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金喜华、陈宏颖、赵力莉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30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陈宏颖、赵力莉于2015年2月1日前连带偿还申请人金喜华借款人民币7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金喜华、陈宏颖、赵力莉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19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