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喜华与被申请人陈宏颖、赵力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7 17:41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19号

申请人:金喜华,女,汉族,1956年2月18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五金胡同。

申请人:陈宏颖,女,汉族,1989年3月5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联合委五组。

申请人:赵力莉,女,满族,1980年7月20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珠江委六组。

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了金喜华、陈宏颖、赵力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金喜华、陈宏颖、赵力莉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30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陈宏颖、赵力莉于2015年2月1日前连带偿还申请人金喜华借款人民币7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金喜华、陈宏颖、赵力莉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19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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