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颖、韩金龙与被申请人王滨、靖宇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7 17:40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11号

申请人:张颖,女,汉族,1980年3月4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长江委一组。

申请人:韩金龙,男,汉族,1974年10月12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长江委一组。

申请人:王滨,女,汉族,1964年11月9日生,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新建街新十一委一组。

申请人:靖宇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靖宇县靖宇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武,系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了张颖、韩金龙、王滨、靖宇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张颖、韩金龙、王滨、靖宇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21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王滨已将位于靖宇镇靖宇大街大世界综合楼3号门市出售给申请人张颖,该房屋为申请人张颖、韩金龙共同所有。

2、2015年1月21日前,被申请人王滨、靖宇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申请人张颖、韩金办理房屋黄本合同变更手续。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张颖、韩金龙与靖宇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滨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11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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