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11号
申请人:张颖,女,汉族,1980年3月4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长江委一组。
申请人:韩金龙,男,汉族,1974年10月12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长江委一组。
申请人:王滨,女,汉族,1964年11月9日生,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新建街新十一委一组。
申请人:靖宇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靖宇县靖宇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武,系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了张颖、韩金龙、王滨、靖宇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张颖、韩金龙、王滨、靖宇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21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王滨已将位于靖宇镇靖宇大街大世界综合楼3号门市出售给申请人张颖,该房屋为申请人张颖、韩金龙共同所有。
2、2015年1月21日前,被申请人王滨、靖宇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申请人张颖、韩金办理房屋黄本合同变更手续。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张颖、韩金龙与靖宇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滨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11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