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确字第22号
申请人:杨新君,男,汉族,1968年9月24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靖安委四组。
申请人:赵洪伟,男,汉族,1966年1月30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将军委二组。
申请人:高云,女,汉族,1968年7月7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将军委二组。
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了杨新君、赵洪伟、高云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杨新君、赵洪伟、高云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2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赵洪伟、高云于2015年2月3日前一
次性偿还申请人杨新君借款共计人民币12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杨新君、赵洪伟、高云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22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