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31号
申请人:郑玉美,女,汉族,1967年10月18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珠江委三组。
申请人:赵素荣,女,汉族,1955年12月16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新村委三组。
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了郑玉美、赵素荣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郑玉美、赵素荣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3月12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赵素荣于2015年3月16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郑玉美借款人民币74940元及利息12620元(月利率按1%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郑玉美、赵素荣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31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张 静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静
